摘要
- 安全照顾义务(安全配慮義務 / safety duty of care,即公司保护员工免受危险的责任)以劳动合同法第5条为依据。无例外地及于外国人劳动者
- 对日语不便的劳动者用仅日语的教材实施教育时,公司责任被认定的判决已经出现(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7月31日)
- 仅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9条(雇用时安全卫生教育)的"实施记录"不足以辩护。还会被追问是否本人能理解的方式
- 赔偿额可达数千万日元规模,信用失坠、停止交易等二次损害也大
- 对策为3件套: ①事前理解度确认 ②母语教材或"简易日语"+视觉教材 ③理解度测试的记录保管
来自雇用外国人劳动者公司的法务、总务、经营层的此类咨询在增加。"我们用日语教材进行安全教育,若发生劳灾会如何"。坦率地说,这个论点已在2024年的判决中给出实务上的答案。
本文以法务负责人的视角,整理什么是安全照顾义务、对外国人劳动者及于何处、被认定违反的判例、公司应采取的对策。同时把握与劳动安全卫生法上的教育义务(劳安法第59条 = 雇用时安全卫生教育的义务)的界限。
1. 什么是安全照顾义务 — 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的使用者责任
这里整理安全照顾义务的根据条文与劳安法的二层结构。首先解开"遵守劳安法即可"这一误解。
安全照顾义务是被劳动合同法第5条(即规定公司必须有保护雇佣者生命与身体的照顾的法律)明文化的使用者义务。
使用者基于劳动合同,应作必要照顾,以使劳动者在确保生命、身体等安全的同时进行劳动。
条文虽短,但要点在此。判例通过积累,整理出"必要照顾"仅遵守劳安法不够。
1-1. 劳安法与安全照顾义务的二层结构
实务上常被混淆,先整理。
| 观点 | 劳动安全卫生法 | 安全照顾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条) |
|---|---|---|
| 性质 | 公法上的义务(行政取缔法规) | 私法上的义务(伴随劳动合同) |
| 违反时制裁 | 监督署的整改劝告、刑事处罚 | 损害赔偿请求 |
| 义务范围 | 法律明示的最低基准 | 根据个别具体情况的照顾 |
| 履行判断 | 是否实施了法定项目 | 是否实质性地保护了劳动者 |
这张表的大白话
劳安法是"国家对公司施加的最低规则(违反会受行政处分或罚款)",安全照顾义务是"基于公司与劳动者合同的额外责任(违反则公司向劳动者个人承担损害赔偿)"。同样一桩劳灾有两个入口。
劳安法是"最低限做到这里"的线。安全照顾义务在其之上要求根据个别情况的额外照顾。不是"遵守法令即足"。
遵守劳安法就等于履行了安全照顾义务,是误解
劳安法仅是最低基准。例如对法定外但可预见有危险的作业也需追加教育和安全装置。"已实施法定教育"不能算履行安全照顾义务,已成定论。
1-2. "预见可能性"与"结果回避义务"的二段构造
判例对安全照顾义务违反,按以下2要素判断。
- 预见可能性: 使用者是否能预见灾害发生的风险
- 结果回避义务: 对可预见的风险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外国人劳动者的情况下,"对日语不够的劳动者只用日语实施教育"的状况,容易被评价为已能预见灾害发生的风险。即便如此却未准备母语教材或翻译,便被判断为怠于结果回避义务。
2. 安全照顾义务对外国人劳动者及于的范围
这里回答"因为是外国人是否可减少照顾"的朴素疑问。结论是:否。判例反而要求根据个别情况的更细致照顾。
2-1. 与日语能力相匹配的照顾
劳动者的日语能力因人差异大。有N1水平日常业务无碍的人,也有来日数月连简单寒暄都不利的人。在安全照顾义务框架下,要求以该劳动者的理解度为前提的教育。
坦率地说,"我们已发越南语版所以没问题"的公司很多。但确认本人识字率或教育经历的案例属少数。"有母语版本就够"是错误的。
2-2. 在留资格与业务内容的契合
技能实习、特定技能、育成就劳(2027年4月施行的新制度)等,按在留资格规定可从事的业务范围。让其从事超出允许范围的危险业务,本身即为劳动相关法令违反。同时在安全照顾义务违反的评价中也不利。
2-3. 厚劳省指南示出的照顾内容
厚生劳动省"面向外国人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对策指南"(2020年制定)要求以下:
- 以母语实施安全卫生教育
- 利用视觉上易于理解的教材(图、照片、视频、图标)
- 为理解灾害防止的指示与警示,支援学习必要日语与基本信号
- 整备母语咨询窗口
指南本身没有法律强制力。但作为判断安全照顾义务违反时"应做措施"的参照基准发挥作用。
指南不是法律。但"指南上写了却没实施"这一事实,在诉讼中必定对企业方不利。
3. 违反认定最重要判例 — 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7月31日判决
这里解读正面认定外国人劳动者"无法理解的安全教育"为违反的判决。整理事实与判旨后,提取实务教训。
近年有正面认定对外国人劳动者的安全照顾义务违反的判决。即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7月31日判决。一句话概括:"对无法读日语的越南人劳动者未准备越南语教材,仅用日语进行安全教育的公司被认定责任的案例"。整理判决要点。
3-1. 案情概要
- 几乎不能读写日语、不能会话的越南人劳动者,在制造业现场操作压力机时手指受伤
- 公司的安全教育仅用日语教材实施,未准备越南语教材
-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钥匙管理也有不备
3-2. 法院的判断
法院如下判示(要旨):
- 男性在不能读日语、几乎不能会话的情况下,安全教育教材仅为日语
- 未准备越南语教材,被评价为怠于以劳动者能理解的方式进行教育
-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钥匙管理也不当
- 判定若已对男性教育安全操作方法,事故本可避免,认定公司违反安全照顾义务
也就是说,虽存在"教育记录",但既然本人无法理解,便未被评价为实施了教育。
有记录也不能辩护的理由
法院更重视"实质上劳动者是否理解"而非"实施教育的形式"。"已发日语教材、已取得签名"的形式论被评价为不算履行安全照顾义务。
3-3. 应从该判决读取的教训
该判决明确了外国人劳动者安全教育上的公司责任线。教训如下3点:
- 仅日语的教材本身即是风险: 一旦存在日语能力低的劳动者,即需母语教材或同等可理解的教材
- 理解度确认成义务: 仅发教材不够。能否理解的确认也是公司责任
- 设备管理与教育一体评价: 如钥匙管理不备被同时指出,教育不备与设备管理不备会被组合评价
4. 被认定违反时的企业风险
这里将违反认定的代价分为金钱、行政、事业持续3层整理。比起赔偿额本身,二次损害更严重的情况多。
4-1. 直接的金钱风险
- 损害赔偿: 治疗费、休业损害、慰谢料、逸失利益。重笃情形达数千万日元规模
- 遗属赔偿: 死亡案例中也有超过1亿日元的
- 与劳灾保险给付的关系: 劳灾保险所覆盖范围之外的部分成为民事赔偿的对象
4-2. 行政、刑事风险
- 劳动基准监督署的整改劝告、指导
- 重大案件也有进入移送公诉(以刑事案件将文书送达检察厅)的情况(作为劳安法违反)
- 成为监督署特别监督对象,连其他劳动条件也被综合调查
4-3. 事业持续上的风险
- 元请、交易方的停止交易、停止指名(建设业实务上极重)
- 公共工程投标参加资格停止
- 媒体报道带来的信用失坠
- 对招聘活动的影响(特别是失去外国人劳动者的信任)
认为有劳灾保险就万无一失是错的
劳灾保险是灾害发生时劳动者保护的最低限安全网。它不免除公司的安全照顾义务。因违反安全照顾义务的民事赔偿与劳灾保险给付另算发生。
5. 统计揭示的现实 — 外国人劳动者的劳灾在急增
这里暂离判例话题,仅看3点近期统计。看数字便能理解,为何国家和司法都对外国人劳动者的安全抱以严厉目光。
5-1. 死伤人数变化
按厚生劳动省"令和6年 外国人劳动者的劳灾发生状况",外国人劳动者因劳灾休业4日以上的死伤人数变化如下:
| 年份 | 死伤人数 |
|---|---|
| 平成20年(2008年) | 1,443人 |
| 令和6年(2024年) | 6,244人 |
16年约4倍。背景也有外国人劳动者数的增加(2026年时点过去最高的257万人规模)。但死伤年千人率(每1,000劳动者的受灾人数)也是2.71,超过全体平均水平。仅分母增加无法解释。
5-2. 行业偏向
令和6年的行业份额如下:
| 行业 | 份额 |
|---|---|
| 制造业 | 48.3% |
| 建设业 | 17.6% |
| 其他 | 34.1% |
制造业与建设业合计约66%。这些行业机械灾害(夹入、卷入)和坠落、跌落多。现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直接反映为灾害件数。
5-3. 国家的方针
厚劳省在第14次劳动灾害防止计划(2023〜2027年度)中,将"将外国人劳动者的死伤年千人率到令和9年(2027年)降至劳动者整体平均以下"作为明示的目标提出。
也就是说,行政将外国人劳动者的安全对策定位为重点监督领域(监督署优先取缔的领域)。监督署的临检指导(劳动基准监督官立入调查工作场所)也正在向意识到外国人雇用企业的运营变化。
致现场负责人:本节的大白话总结
"外国人的劳灾16年增加了约4倍,制造和建设占2/3。国家也已宣言到2027年要减少。所以监督署也在认真关注雇用外国人的公司"这样理解就够。
6. 企业应立即着手的对策 — 5步骤
基于至此的判例与统计,将降低安全照顾义务违反风险的实务对策整理为5步骤。仅按顺序着手,判例上的防御线也会大幅前移。
Step 1: 日语能力的事前掌握
雇用时确认各劳动者的日语能力(读、写、会话)并记录到个别档案。记录项目例如:JLPT等级、汉字解读可否、专业术语理解度按5阶段评估。不是"应该全员N3以上"这样的群体认知,按个人单位的记录在判例上重要。
Step 2: 制作教材的语言对应矩阵
按雇用的外国人劳动者母语与持有教材的语言做矩阵管理。空白格为"风险区域"。从优先度高的语言(劳动者数多、从事危险业务)开始依次整备母语教材或"简易日语+图标"教材。
Step 3: 理解度测试的实施与记录
教育实施后进行理解度测试,至达到合格基准(例如80%正确率)为止再教育。测试用纸或e-learning的成绩日志保管3年以上。判例上这是"本人已理解"的证据。
Step 4: 现场张贴物、指示的多语言化
不仅是教育,日常的安全指示、KY活动(危险预知)、危险位置的张贴物也整备为多语言或图标。设计为不创造"现场无法理解日语指示"的状况本身,在灾害发生时的预见可能性评价中重要。
Step 5: 咨询窗口与升级路径的整备
整备能以母语咨询的窗口(社内翻译、外部委托、经监理团体等)与将安全相关担忧上达经营层的路径。劳动者本人感到"危险"也说不出口的结构,在安全照顾义务违反的评价中对公司不利。
7. 实务中常见的误解与正确整理
最后整理现场常听到的3个误解。都是经营层常问"这样可以吧"的论点。
| 常见误解 | 判例、行政的整理 |
|---|---|
| 实施了劳安法的教育,故安全照顾义务也已履行 | 劳安法是最低基准。法定教育"是否以可理解的形式"实施、法定外是否实施了必要教育,均被追问 |
| 已发母语版教材所以OK | 仅发了不能算"已理解"的证据。理解度测试、本人确认签名、受讲记录三件套齐备,才被评价为实质上的教育实施 |
| 劳灾保险覆盖所以民事赔偿不必担心 | 劳灾保险仅是治疗费与休业补偿的最低限。慰谢料、逸失利益、遗属赔偿的超出部分是民事赔偿对象。被认定违反则可承担数千万日元规模 |
7-1. "实施了劳安法的教育,故安全照顾义务也已履行"
错误。劳安法是最低基准。法定教育是否以可理解的形式实施、法定外是否实施了必要教育,均被追问。
7-2. "已发母语版教材所以OK"
实际上这是现场最多的误解。仅发母语版不能算"已理解"的证据。理解度测试、本人确认签名、受讲记录三件套齐备时,才被评价为实质的教育实施。
7-3. "劳灾保险覆盖所以民事赔偿不必担心"
错误。劳灾保险仅是治疗费与休业补偿的最低限给付。慰谢料、逸失利益、遗属赔偿的超出部分是民事赔偿对象。安全照顾义务违反被认定,则产生数千万日元规模的负担。
8. 总结
最后压缩至此的论点。作为法务总务负责人应把握的骨架是这3点。
安全照顾义务是劳动合同法第5条所根据的使用者义务,当然及于外国人劳动者。2024年7月31日大阪地方法院判决在仅日语教材进行安全教育的案例中认定公司违反,明确了"形式上的教育记录不能辩护"。
外国人劳动者的劳灾件数16年约4倍。制造业与建设业占整体约66%。国家也在第14次劳动灾害防止计划中明示降低外国人千人率,监督、司法两面追问公司责任的趋势只会更强。
对策是 ①日语能力的个别把握 ②教材语言矩阵的整备 ③理解度测试的记录保管 ④现场张贴物的多语言化 ⑤母语咨询窗口的整备,共5点。仅按顺序着手,判例上的防御线也会大幅前移。
要点
- 安全照顾义务以劳动合同法第5条为根据。仅遵守劳安法不能算履行。
- 大阪地方法院2024年7月31日判决认定仅日语教材实施的安全教育为违反。"以可理解的形式实施"为必须。
- 被认定违反则产生数千万日元规模的民事赔偿、停止交易、刑事移送的复合风险。
- 外国人劳动者的劳灾死伤人数16年约4倍,制造业与建设业占约66%。
- 对策为"日语能力的事前把握 → 母语教材整备 → 理解度测试记录 → 现场张贴物多语言化 → 咨询窗口"5件套。
